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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政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办法

2017-06-26 17:28       点击:[]

鲁劳职院党〔2016〕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学院党政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廉政谈话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学院纪委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谈话主要包括日常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日常廉政谈话

日常廉政谈话是对科、处职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谈话。

(一)谈话内容

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纠正“四风”、执行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4.反馈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5.对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谈话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需要和谈话对象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二)谈话方式

日常廉政谈话可根据廉政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年度考核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谈话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学院领导负责进行。

第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是学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处职、科职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一)谈话内容

1.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3.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谈话方式

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人数较多时可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集中谈话。谈话后被谈话人签订廉政承诺书,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第六条  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主要是针对学院党政干部问题发生初期的谈话,目的是打招呼、敲警钟,早发现、早提醒,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谈话内容

1.师生普遍有议论或微词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引起注意,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2.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本着及时提醒、事前防范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防止问题发生,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3.在党员干部履新升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入学或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4.对权力集中、工程密集、资金密集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岗位上的人员,本着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打预防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5.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提醒教育的。

(二)谈话方式

提醒谈话以纪检监察室为主,可结合日常廉政谈话进行。一般情况下,处职干部由纪委书记本人或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进行谈话;科职及以下干部由纪检监察室主任主持进行提醒谈话。谈话时,在纪律教育上体现刚性要求,在教育方法上体现组织关怀。提醒谈话内容不做记录、不要求谈话对象写检查、不入廉政档案、不向谈话对象所在部门通报。

第七条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风险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处职、科职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一)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对其提出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二)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指派专人采用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八条  谈话的有关要求

(一)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纪检监察室,视情况向党委报告;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

(二)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认真整理谈话记录归档。诫勉谈话需填写《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室存档,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三)廉政谈话应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平等尊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干部诫勉谈话登记表

 

(此页无正文)

 

 

 

 

中共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辅导员廉洁自律行为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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